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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》主要内容
更新时间:2024-10-21 09:08

(一)救助对象

具有襄阳市户籍(含持本市居住证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),0-15岁,诊断明确的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肢体、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。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、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、残疾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、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等。

(二)救助内容

以减轻功能障碍、改善功能状况、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、康复训练、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。

(三)救助标准

1.?手术类

(1)视障类: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,单眼补贴额不超过5000元。根据病情实际情况,需要进行术后视觉功能训练的,训练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/年。

(2)肢体类: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,一年一次性给予3000-20000元补贴,具体补贴标准:①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(含)、小于4000元的,补贴额为3000元;②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(含)的,在补贴3000元的基础上,其他超出部分按75%予以补贴,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0元。根据病情实际情况,需要进行术后康复训练的,训练费每人不超过12000元/年。

2.?康复训练类

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,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,不足部分予以补贴:

0-6岁受助残疾儿童,补贴标准不低于16000元/人/年,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;7-15岁受助残疾儿童,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0元/人/年,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。

0-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,每年补贴10个月(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费)。

3.?辅助器具适配类

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,确定本地辅助器具适配目录,按实际需求给予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2-3件/人/年,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。

(四)救助方式

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在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开展。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(含)以上地方残联部门会同本级卫健、教育、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,按相关程序报批。残疾儿童康复安置渠道包括:

1.?残联、卫健、教育、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,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,经授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。

2.?通过政府招标,购买社会化康复服务,转介残疾儿童享受中标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。

3.?经向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申请同意,残疾儿童可在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,按本办法救助标准补贴所产生的康复费用。

(五)政策衔接

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衔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、公共卫生服务、义务教育、社会医疗保险、社会救助等政策,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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