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自愿申请
在全面宣传、全面筛查的基础上,本着自愿原则,残疾儿童监护人(照顾人、委托人)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、县级(含)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材料,向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提出申请。
(二)审核确定
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,确定受助对象、受助项目、救助标准、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,并及时向监护人(照顾人、委托人)反馈。
(三)实施救助
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(照顾人、委托人)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。
1.?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通知、转介残疾儿童到本地或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,签订康复服务协议,由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康复服务。
2.?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服务的,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提供转介服务。
3.?幼儿园、学校应当接纳有入普幼、普小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,康复训练机构应提供预约式康复服务,不占用残疾儿童正常学习时间。
(四)经费保障
1.?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。
2.?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,经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审核后,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,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;经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审核同意,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,由县级残联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。
(五)检查评估
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,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